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條文關聯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係為規範本辦法施行前,原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置標準領有證書之
    職業訓練管理員、訓練員等人員,於本辦法施行後,應依本辦法規定
    重行辦理資格審查,為當時新舊法交替時之過渡條款,現已無該管理
    及訓練等人員,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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