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幼兒園家長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條文關聯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至少二次,應於會長當選後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
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會長因故不能召
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
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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