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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拆除合法建物剩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基隆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得依建築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委由區公所依規定 受理就地整建,指導施工及核發完工證明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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