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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3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兒童福利服務機構服務項目如下: 一、個案或團體服務。 二、親職教育、親子活動及家庭輔導。 三、諮詢服務。 四、轉介服務。 五、早期療育服務。 六、保護及相關支持性服務。 七、其他有關兒童福利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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