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3月17日

條文關聯

  兒童福利服務機構服務項目如下:
  一、個案或團體服務。
  二、親職教育、親子活動及家庭輔導。
  三、諮詢服務。
  四、轉介服務。
  五、早期療育服務。
  六、保護及相關支持性服務。
  七、其他有關兒童福利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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