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未依規定申請檢查、丈量、註冊、領有執照者擅自航行或違反第三條至
  第七條及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者,依情節輕重核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本自治條例而有礙航行安全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兼營娛樂漁業執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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