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規定申請檢查、丈量、註冊、領有執照者擅自航行或違反第三條至 第七條及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者,依情節輕重核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本自治條例而有礙航行安全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兼營娛樂漁業執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