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二條規定受理之申訴,於調查完成後,除情節重大或經
媒體報導揭露之特殊案件,應提送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外,得逕為處分。
〔立法理由〕
為使地方主管機關於接獲第二條所定性騷擾之申訴後,能儘速及有效處理
,讓申訴人得以早日獲致決定,爰於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已定明,是類
案件得不經地方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逕由地方主管機關令行為
人之雇主於一定期限內採取必要之處置,或依本法規定進行裁處。但情節
重大或經媒體報導揭露之特殊案件,仍由地方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審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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