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或法人依前條規定籌設完竣後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一式五份 向縣府申請許可設立: 一、建築物登記(簿)謄本。 二、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三、建築物竣工圖。 四、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五、財產清冊。 六、履行營運擔保證明影本。 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 前項許可準用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