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條文關聯

  電力外線設備補償標準:
  一、建築物全部拆除者,以查估日前一個月之電費收據所載契約容量,
      參考台灣電力公司線路補助費計收辦法所載擴建及新建補助費單價
      表之標準補償之(附表四)。
  二、建築物部分拆除但仍可繼續生產者,除為維持原契約容量須另繳外
      線補助費者,得依建築物拆除後電力公司線路補助費核定單價所載
      新建補助費金額補償外,其餘不予補償。
  三、建築物部分拆除致無法繼續生產者,得按第一款規定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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