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外線設備補償標準: 一、建築物全部拆除者,以查估日前一個月之電費收據所載契約容量, 參考台灣電力公司線路補助費計收辦法所載擴建及新建補助費單價 表之標準補償之(附表四)。 二、建築物部分拆除但仍可繼續生產者,除為維持原契約容量須另繳外 線補助費者,得依建築物拆除後電力公司線路補助費核定單價所載 新建補助費金額補償外,其餘不予補償。 三、建築物部分拆除致無法繼續生產者,得按第一款規定補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