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國軍眷區以外之軍人軍眷新違章建築,當地憲兵隊於接獲通知(口頭或
  電話通知後補辦書面通知手續)後,未能及時到達現場維持秩序或擔任
  上項工作不力或故延無法拆除者,視其情節輕重,由國防部按現行有關
  法規,對其主管及執行人員分別予以適當懲處。其維持秩序工作努力,
  使拆除工作得以順利進行者,予以適當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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