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對於不予升等或改聘情事,認為作業程序有明顯疏失時,得於收到 各級教師評審會審議結果通知後十日內向上一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 訴;認為校教評會作業程序有明顯疏失時向校教評會提出;申訴案處理 要點另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