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四十八條所稱完成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
務,係指完全關閉類比訊號,僅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推動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為行政院核定「數位匯流發展方案」之內容
    ,屬國家重要政策方針,其全面數位化之達成條件包括完全關閉類比
    訊號,全面透過數位化技術提供服務。為18免系統經營者對本法第四
    十八條產生誤解,爰增訂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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