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漁獲回報系統當日未能成功回報,經營者或船長應於次日傳真回報漁
獲資料予主管機關或受託專業機構;其漁獲資料,應經經營者或船長簽名
。
電子漁獲回報系統連續三日未能成功回報,視為電子漁獲回報系統故障時
,應在三十日內修復。
漁船電子漁獲回報系統,當航次故障累積十五日以上者,主管機關得命令
漁船立即停止作業,限期直航返回指定港口修復電子漁獲回報系統,並接
受主管機關派員檢查,且電子漁獲回報系統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可正常回
報資料,始得出港。
前項漁船返航、進港、電子漁獲回報確認等費用,由經營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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