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法制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19日

條文關聯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比照本局職員實施
  週休二日,每二週工作總時數為八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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