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生於實際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
總額百分之九十。但所收取之百分之十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
應退還。
二、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一週內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
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三、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算逾一週且未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期
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之二分之一
。
四、學生於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以上期間提出退費申請者,所
收取之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課程開始後始報名插班者,應以報名後最近一次上課日作為開課日,並以
該課程剩餘期間作為總課程時數,退費規定如下:
一、學生於實際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
總額百分之九十。但所收取之百分之十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
應退還。
二、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且未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期間內提
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之二分之一。
三、學生於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以上期間提出退費申請者,所
收取之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補習班違反本準則第七條第三項應依各期分別收費之規定,其收費超過分
期規定者,該期部分適用前二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
第一項及第二項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
金或其他收費項目。
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學生課程時數、堂數或期間等之認定,以雙方約定為準;未約定者,依實
際開課情形認定。
學生僅繳納訂金,於開課前即離班者,補習班不得要求其補足補習班依第
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得扣除之學費不足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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