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婦女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設立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私立婦女福利機構經許可設立,應由本府於其申請書及附件加蓋印信,
  附件一份發還申請人,並發給設立許可證書。
  前項設立許可證書應載明婦女福利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設立
  日期、面積及服務對象等。
  第一項證書應懸掛於婦女福利機構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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