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婦女福利機構經許可設立,應由本府於其申請書及附件加蓋印信, 附件一份發還申請人,並發給設立許可證書。 前項設立許可證書應載明婦女福利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設立 日期、面積及服務對象等。 第一項證書應懸掛於婦女福利機構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