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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媒體提供時段頻道播放終身學習節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媒體,指無線廣播電臺、無線電視電臺、有線廣播電視系 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或以其 他載具播送節目、廣告使公眾得以視聽者(以下簡稱其他電子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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