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專有名詞定義及計算公式如下:
一、管制區:指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規定之第一類至第四類噪音管
制區。
二、道路:指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快速道路以外之公路法規定之省道、
縣道與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規定之主要道路、次要道路。
三、道路邊地區:距離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邊緣三十公尺以內或距離
寬度未滿八公尺之道路邊緣十五公尺以內之地區。
四、航空噪音防制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機場周圍地區航空
噪音干擾情形所劃定之防制區。
五、時段區分:
(一)日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第三、四類
管制區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二)晚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第三、四類
管制區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一時。
(三)夜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第三、
四類管制區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六、音量單位:分貝(dB(A)),A指噪音計上A權位置之測定值。
七、均能音量(Leq) :指特定時段內所測得環境音量之能量平均值,
其計算公式如下:
(計算公式請參閱附件)
八、航空噪音日夜音量(DNL) :用於評估航空噪音量之指標,其計算
公式如下:
(計算公式請參閱附件)
九、全年航空噪音日夜音量:用於評估航空噪音量之指標,其計算公式
如下:
(計算公式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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