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交通事業人員,指依本條例敘定資位之人員;所稱交通行政
  人員,指擔任經交通部會同銓敘部認定之交通行政機關組織法規中定有
  簡薦委任(派)官等及職等職務,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官等及職等之人
  員;所稱相互轉任,指上述兩類人員間之轉任。
  前項人員相互轉任,以與原任職務之性質相近、職責程度相當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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