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會議(以下簡稱本院會議)依監察院組織法第七條之規定,由院長 、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組織之。 下列人員應列席本院會議: 一、秘書長。 二、副秘書長。 三、各處處長。 四、各室主任。 五、各委員會主任秘書。 六、國家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 七、法規研究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執行秘書。 八、審計部審計長、副審計長。 九、其他經院長指定之人員。 本院會議於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備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