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村里民大會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6年02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縣設縣、鄉鎮市、村里輔導委員會,其組織如左:
  一、縣輔導委員會設委員若干人,由縣長就左列人員中聘請之。
    (一)縣長及縣政府各有關單位主管。
    (二)公共熱心人士。
    (三)地方學者名流及素孚眾望人士。
  二、鄉鎮市輔導委員會設委員若干人,由鄉鎮市長就左列人員中聘請之
      。
    (一)鄉鎮市長及鄉鎮市公所各單位主管。
    (二)國民小學校長。
    (三)警察派出(分駐)所主管。
    (四)地方素孚眾望之公正熱心人士。
  三、村里輔導委員會設委員若干人,由村里長就左列人員中聘請之。
    (一)村里長及鄰長。
    (二)警勤區警員。
    (三)村里內素孚眾望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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