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無障礙之家家民養護自治條例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4日

條文關聯

  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無法定傳染病者,得申請於本府社會局
  無障礙之家(以下簡稱本家)養護,其類別如下:
  一、全日收容:年滿十八歲未滿六十五歲重度以上智障或併有智障之多
      重障礙者。
  二、日間托育:六歲以下身心障礙者或年滿十八歲輕度以上智障或併有
      智障之多重障礙者。
  三、社區家園:年滿十六歲,白天於職場工作或接受職業訓練之身心障
      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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