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條文關聯

基地臺之使用應遵守下列功率標準:
一、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為五十七分貝毫瓦(57dBm)。
二、各頻段最大電磁波功率密度應符合環境部所訂「限制時變電場、磁場
    及電磁場曝露指引」中非職業場所之公眾於環境中曝露各頻段之限制
    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參考位準值。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期限改善之。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制為環境部,爰酌修
第一項第二款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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