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婦女福利機構擴充或遷移者,應於擴充或遷移預定日前三個月,敘 明理由、現有婦女之安置計畫或遷移地址等事項,並檢具第十四條第一 項所定文件,報經縣府許可。 前項申請擴充或遷移案件,縣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