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婦女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設立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私立婦女福利機構擴充或遷移者,應於擴充或遷移預定日前三個月,敘
  明理由、現有婦女之安置計畫或遷移地址等事項,並檢具第十四條第一
  項所定文件,報經縣府許可。
  前項申請擴充或遷移案件,縣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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