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條文關聯

除有正當理由外,販賣業者應就客戶申訴之內容予以調查,查明其是否為
醫療器材品質或運銷原因所致;販賣業者應將調查結果或所採行之改善措
施,依個案情形,提供予相關機關或機構。
前項申訴內容,調查經過、結果與提供對象或所採行之改善措施,應製作
紀錄並保存。
〔立法理由〕
販賣業者應以書面訂定申訴處理程序,及調查紀錄內容與保存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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