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前,未依前條規定申請展延者,應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重新申請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但有效期間屆滿後
六個月內,重新申請許可證者,得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
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原許可證。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國內委託製造者,其委託契約;國外委託製造並輸入者,載明委託者
及受託製造廠雙方關係之證明文件。
四、輸入者,二年內出具之許可製售證明、成分表及授權書。
前項申請經核准後,以新字號發給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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