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魷釣漁船漁獲物之我國籍運搬船,應取得作業許可。
轉載魷釣漁船漁獲物之運搬船,應安裝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規格之船位回報
器,並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至受託專業機構,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轉載東太平洋漁區魷釣漁船所捕漁獲物之運搬船,須列名在南太平洋
區域漁業管理組織(以下簡稱SPRFMO)委員會船舶名單,並應搭載觀
察員。
二、轉載北太平洋漁區魷釣漁船所捕漁獲物之運搬船,須列名在北太平洋
漁業委員會(以下簡稱NPFC)船舶註冊名單,並應搭載觀察員。
三、轉載西南大西洋漁區魷釣漁船所捕漁獲物之運搬船,須取得船籍國作
業許可。
〔立法理由〕 一、轉載魷釣漁船漁獲物之運搬船不論是否為我國籍,皆應遵守船位回報
規定,及列名於區域漁業管理組織船舶名單或取得船籍國作業許可,
爰修正第二項。
二、南太平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英文全名為South Pacific Regional Fis
heries Management Organisation,其縮寫為SPRFMO,爰修正第二項
第一款,增列該組織英文簡稱SPRFMO。
三、依SPRFMO第12-2024號「轉載養護管理措施(下稱「SPRFMO轉載CMM」
)決議,明定轉載東太平洋漁區所捕漁獲物之運搬船應搭載觀察員,
及列名SPRFMO船舶名單,爰增訂第二項第一款後段規定。
四、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英文全名為North Pacific Fisheries Commissi
on,其縮寫為NPFC,爰修正第二項第二款,增列該委員會英文簡稱NP
FC,並為與第二十七條規定用語一致,修正「漁船註冊名單」為「船
舶註冊名單」。
五、依NPFC第24-03號「轉載養護管理措施」(下稱「NPFC轉載CMM」)決
議,明定轉載北太平洋漁區所捕漁獲物之運搬船應搭載觀察員,爰增
訂第二項第二款後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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