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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依預算程式編列年度預算支應。結餘互助金本息不足 支付互助案件,差額由本縣追加加預算或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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