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新建之標準廠房,指依本條例第十七 條規定由園管局自行興建或由公民營事業投資請准興建出售之建築物,並 以新建未經使用且未經讓售者為限。
將「管理處」修正為「園管局」,理由同第四條修正說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