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工務局長、縣(市)建設局長或工務局長,處理違章建築工作不
  力、疏導無方或不能協調配合,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
  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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