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金門戒治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所所長綜理全所事務;秘書承所長之命,綜核文稿、聯繫各科室及處
  理交辦事項,並設下列各科、室:
  一、社工科。
  二、輔導科。
  三、戒護科。
  四、女所。
  五、衛生科。
  六、行政室。
  七、人事室。
  八、會計室。
  九、統計室。
  十、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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