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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獎勵及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電影片製作業製作之電影片,經中央主管機關甄選參加國際影展合於本法 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左列情形核給獎狀、獎牌、獎座 或獎金: 一、於國際影展入圍者。 二、於國際影展得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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