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2日

條文關聯

  養成訓練經費補助項目及方式如下:
  一、經費補助項目:
  (一)學員勞工保險費。
  (二)學員個案處理費。
  (三)學員住宿或交通補助費。
  (四)學員職能評估及職類評量費。
  (五)學員就業輔導及追蹤輔導費。
  (六)學員膳食補助費。
  (七)教師鐘點費。
  (八)學雜費。
  (九)材料費。
  (十)行政管理費。
  二、經費補助方式:
  (一)教師鐘點費及行政管理費原則採以班為計算單位,未達開班基本
        人數(十五人)者採以個人計,其餘各項補助費均採以個人計。
  (二)補助標準除受訓學員勞工保險費之標準依據勞工保險局之規定核
        給外,其餘標準由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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