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指從事勞動關係、勞動保險、勞動福祉與退休、勞 動基準及就業平等、勞動力發展、職業安全衛生、勞動研究或其他與勞動 業務相關事項為目的之信託。
實務上勞動業務事項並非侷限於勞動力發展業務,為使各界得依信託法第 八章及本辦法相關規定,從事勞動業務公益信託及增進公共利益,爰增列 勞動關係、勞動保險、勞動福祉與退休、勞動基準及就業平等、勞動力發 展、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研究等目的,俾符現況,以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