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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第3條
人權委員會委員以外之委員得列席人權委員會議。必要時,亦得請秘書長 或副秘書長列席。 應人權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人權委員會議者,得就所詢事項,陳明事實或意 見,但不得參與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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