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指派副審計長兼任,並置委員十五人至二
十一人,由審計長指定本部高級職員,或聘請學者專家兼任之。
前項外聘兼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
一、為應業務需要,比照審計部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及審計部審計資訊委
    員會組織規程規定,外聘委員任期二年,增列第二項。
二、為因應國際性別主流化,落實保障性別人權與平等,增列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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