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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議會黨團政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黨團辦公室之設置,由黨團負責人以書面向本會總務組申請,並簽訂借 用合約。黨團辦公室之設置專供黨團連繫協調會務之用,不得轉借或移 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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