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臺
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之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都發局:本市土資場設置之審查與管理、建築工程(不含公共建築工
    程)餘土流向管制、未依餘土處理計畫處理者之處分及都市土地(不
    含市地重劃未開放建築地區、山坡地範圍)違規堆置、棄置餘土之查
    報、告發、處分。
二、本府環境保護局:本市土資場設置時相關環保計畫之審查及設置後環
    保項目之管制;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對違規棄置餘土之查報、告發、
    處分及清除。
三、本府水利局:本市土資場設置於山坡地時,有關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查
    及山坡地違規堆置、棄置餘土之查報、告發、處分。
四、本府地政局:市地重劃未開放建築地區、非都市土地違規堆置棄置餘
    土之查報、告發、處分。
五、本府警察局:協助本府各機關排除、取締違規棄置餘土者。
六、本市各區公所:轄區內違規堆置、棄置、收容或處理餘土之查報,送
    本府各機關處理。
七、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自行規劃設置或由承包廠商自行設置之收容處理
    場所之審查與管理、各主辦工程餘土流向管制及未依餘土處理計畫處
    理者之處理。
八、公有土資場主辦機關:公有土資場之營運管理或委託民間經營及公有
    土資場申請設置、變更、展期、封場審查之提送作業。
其他民間工程餘土流向管制及未依餘土處理計畫處理者之處分,由該工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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