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院置院長,承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置副院長二人,襄理院務。
  前項院長及副院長一人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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