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
警政主管機關建立指紋資料。
前項資料,除作為失蹤協尋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之使用。
第一項指紋資料按捺、塗銷及管理辦法,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