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申請撥用非公用財產之土地,應檢具撥用計畫及圖說,並徵得管理 機關及土地所有權機關同意後,依土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報經其上級機 關核明屬實後,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撥用之土地,其附屬之建築物為市有者,得一併辦理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