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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三百十九條
大口徑油量計以標準流量計檢定或檢查時,應依受檢油量計之係數調整 準確度,調整後連續施檢二次,其器差分別不得超過檢定或檢查公差。 前項器差,取一位小數,第二位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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