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大口徑油量計以標準流量計檢定或檢查時,應依受檢油量計之係數調整
  準確度,調整後連續施檢二次,其器差分別不得超過檢定或檢查公差。
  前項器差,取一位小數,第二位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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