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土資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情形發生一個月內申請終止營運:
一、核准使用之處理容量已飽和。
二、核准使用期限屆滿未辦理展期。
三、經營管理人無繼續經營之意願。
四、經勒令停止營運者。
前項營運終止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都發局提出:
一、營運許可文件影本。
二、當月處理場所營運月報表。
三、現況地形圖(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四、現況全景照片。
五、土壤檢測報告。
六、經土石方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之封場計畫。申請設置時已檢附者免附
    。
前項營運終止申請,經土石方審查委員會審查其未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
生、公共交通及市容觀瞻通過後,由都發局將土資場營運許可註銷;並將
營運保證金無息退還。
土資場封場時,應履行封場計畫,並回復原規定使用。
土資場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其未依期限申請終止營運
,經都發局催告一定期限仍未申請者,於回復原規定使用前,不得再依第
二十六條重新申請設置。都發局並得逕為強制封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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