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廣播、電視事業不得播送有候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或製作之節目、短
片及廣告;政府出資或製作以候選人為題材之節目、短片及廣告,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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