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商業登記法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未來將廢止營利 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取消營利事業登記,並採取「登記與管理分離 」原則,日後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獨資、合夥之商業 則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毋庸辦理「營利事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