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商業登記法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未來將廢止營利
      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取消營利事業登記,並採取「登記與管理分離
      」原則,日後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獨資、合夥之商業
      則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毋庸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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