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進口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
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
二、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主管機關公告,自特定國家或地區進口
漁獲物或漁產品。
最近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第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百萬元以上四千五百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一,於第一項增訂其罰責,並於第二項明定
重複違規者之加重處罰規定,以達嚇阻違規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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