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379
人,瀏覽人次:
927756183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三百六十四條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應於明顯之處標示左列事項: 一、型號、器號。 二、計量室出口之口徑。 三、最高使用壓力。 四、最大使用流率。 五、備有溫差補償裝置者,註明補償溫度之範圍。 六、製造廠商之名稱或標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