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該年度所轄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辦理家用桶裝
瓦斯差價補助之經費運用情形,並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函報中央主管機關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進行經
費運用情形之查核,並對委辦業務執行狀況進行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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