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租用不動產,除租地建屋或作通行使用外,其租期最長不得超過五
年。租期屆滿如需繼續使用,應報經本府核准後辦理續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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