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民投票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公民投票案之進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一、聚眾包圍公民投票案提案人、連署人或其住、居所者。
二、聚眾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公民投票案提案人、連署
    人對公民投票案之進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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