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汽車運輸業之主管機關、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汽車運輸業或自
用大客車之汽車所有人、使用人應通報下列重大公路事故或疑似重大公路
事故:
一、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或死亡及傷害人數在十人以上,或傷害人數在
    十五人以上者。
二、運送之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液(氣)體、放射性物質洩漏
    者。
〔立法理由〕
一、配合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第四點重大公路事故增列自用大客車之調查
    ,爰修正條文第一項。
二、運安會為統一飛航、水路、鐵道與公路等對死亡及傷害之敘述方式,
    爰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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